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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屏東縣為辦理食用玉米等作物及農業設施114年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 發布日期:114-08-01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147466860A號
附  件:如文

主  旨:公告屏東縣為辦理食用玉米等作物及農業設施114年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6項所定情事。

二、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5條第5項及第7項規定辦理。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全縣:芋、茄子、長豇(菜)豆、絲瓜、檸檬、番石榴。

    (二)長治鄉:食用玉米、冬瓜、水平棚架網室-整體結構及塑膠布(網)。

    (三)東港鎮:稻米、毛豆。

    (四)九如鄉:稻米、辣椒、青割玉米、水平棚架網室-整體結構及塑膠布(網)。

    (五)里港鄉:非屬森林副產物之竹筍、百香果、紅毛丹、水平棚架網室-塑膠布(網)。

    (六)屏東市:青蔥。

    (七)崁頂鄉:毛豆。

    (八)萬丹鄉:辣椒、南瓜、扁蒲、四季桔。

    (九)麟洛鄉:辣椒。

    (十)萬巒鄉:南瓜。

    (十一)南州鄉、高樹鄉:水平棚架網室-塑膠布(網)。

四、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五、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4-01,類別:H」。

六、申借本貸款之農漁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七、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八、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漁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耕、復建、復養需要覈實貸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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