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南投縣竹山鎮為辦理114年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 發布日期:114-08-04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發文字號:農林業字第1142221030號
主 旨:公告南投縣竹山鎮為辦理114年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114年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及品項為南投縣竹山鎮林業類「森林副產物-竹筍」(麻竹,森林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之林地生產竹筍之部分)。
二、受理期限:
(一)自114年8月5日起至8月18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相關公所或工作站受理農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五十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相關規定:
(一)救助對象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各項規定之林農(林業用地須有已辦理完竣之森林登記,或其國公有林得具備國公有土地租賃契約書視為森林登記文件,所提出租賃契約狀態應屬存續中)。
(二)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五十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逕予受理。
(三)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辦理救助之項目,其現場應有明顯經營管理或撫育等事實,且損失率達 20% 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現場無上揭事實或損失率未達20%者不予救助。
(四)救助額度以本辦法第六條附表二「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肆、林業」所定「森林副產物-竹筍」之救助額度為每公頃四萬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