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公告屏東縣崁頂鄉為辦理榴槤蜜114年1-2月低溫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 發布日期:114-08-20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 : 農糧字第1141018675號

主  旨:公告屏東縣崁頂鄉為辦理榴槤蜜114年1-2月低溫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屏東縣崁頂鄉,救助項目為榴槤蜜,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果樹(一)額度予以救助,每公頃6萬2,000元。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三、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

(一)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請崁頂鄉公所自114年8月 21日起至9月3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假日得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倘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

(二)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部長 陳 駿 季

  • 回上一頁
  • 114-0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