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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屏東縣長治、鹽埔、竹田、來義、高樹等5鄉為辦理葡萄柚等作物及農業設施114年0728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 發布日期:114-08-21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 : 農糧字第1140236695號

主  旨:公告屏東縣長治、鹽埔、竹田、來義、高樹等5鄉為辦理葡萄柚等作物及農業設施114年0728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長治鄉:葡萄柚、榴槤蜜。

(二)鹽埔鄉:榴槤蜜、青割玉米、野薑花、塑膠布溫網室-塑膠布(網)。

(三)竹田鄉、來義鄉:金銀花。

(四)高樹鄉:夜來香、萬代蘭、千代蘭、腎藥蘭。

二、本次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救助額度辦理,依下列額度予以救助:

(一)青割玉米(牧草):每公頃1萬2,000元。

(二)金銀花(特用作物一):每公頃4萬1,000元。

(三)榴槤蜜(果樹一):每公頃6萬2,000元。

(四)葡萄柚(果樹三):每公頃8萬元。

(五)野薑花、夜來香(花卉一):每公頃9萬2,000元。

(六)萬代蘭、千代蘭、腎藥蘭(花卉二):每公頃18萬元。

(七)塑膠布溫網室-塑膠布(網):每公頃18萬元。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四、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

(一)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請相關公所自114年8月22日起至9月4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假日得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倘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

(二)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五、地方政府辦理上開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應將0728豪雨、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災害救助案件之損失情形合併計算與審理,以協助受災農民儘速復耕,且不得重複救助。但農民種植短期作物已重新復耕,屬不同產季者,得再次救助。

部長 陳 駿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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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4-08-2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