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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屏東縣恆春、九如、鹽埔、萬巒等4鄉(鎮)為辦理大豆等作物及農業設施114年楊柳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 發布日期:114-08-21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 : 農糧字第1141018866號

主  旨:公告屏東縣恆春、九如、鹽埔、萬巒等4鄉(鎮)為辦理大豆等作物及農業設施114年楊柳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恆春鎮:大豆、百香果、水平棚架網室-塑膠布(網)。

(二)九如鄉:香蕉。

(三)鹽埔鄉、萬巒鄉:腎藥蘭。

二、本次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救助額度辦理,依下列額度予以救助:

(一)大豆(雜糧一):每公頃2萬8,000元。

(二)水平棚架網室-塑膠布(網):每公頃6萬元。

(三)香蕉(果樹三):每公頃8萬元。

(四)百香果(果樹六):每公頃10萬2,000元。

(五)腎藥蘭(花卉二):每公頃18萬元。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四、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

(一)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請相關公所自114年8月22日起至9月4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假日得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倘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

(二)本公告受災農民前於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0728豪雨業已提出救助申請者,倘其後經楊柳颱風仍有災害損失,視同已提出申請,毋須重複提出申請。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鎮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五、地方政府辦理上開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應將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薇帕颱風、0728豪雨、楊柳颱風等災害救助案件之損失情形合併計算及審理,以協助受災農民儘速復耕,且不得重複救助。但農民種植短期作物已重新復耕,屬不同產季者,得再次救助。

部長 陳 駿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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