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公告屏東縣長治、鹽埔、竹田、來義、高樹等5鄉為辦理葡萄柚等作物及農業設施114年0728豪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 發布日期:114-08-21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147467031A號
附  件:如文

主  旨:公告屏東縣長治、鹽埔、竹田、來義、高樹等5鄉為辦理葡萄柚等作物及農業設施114年0728豪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6項所定情事。

二、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5條第5項規定辦理。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長治鄉:葡萄柚、榴槤蜜。

(二)鹽埔鄉:榴槤蜜、青割玉米、野薑花、塑膠布溫網室-塑膠布(網)。

(三)竹田鄉、來義鄉:金銀花。

(四)高樹鄉:夜來香、萬代蘭、千代蘭、腎藥蘭。

四、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五、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4-01,類別:H」。

六、申借本貸款之農漁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七、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八、地方政府辦理上開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應將0728豪雨、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災害救助案件之損失情形合併計算與審理,以協助受災農民儘速復耕,且不得重複救助。但農民種植短期作物已重新復耕,屬不同產季者,得再次救助。

九、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漁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耕、復建、復養需要覈實貸放。

附件下載

  • 回上一頁
  • 114-08-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