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9月(第183期)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修正簡介
輔導處 趙揚桐
壹、前言
政府為照顧老年農民生活,增進農民福祉,特於84年5月31日公布施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對年滿65歲符合申領資格之老年農民,發給每月3千元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以下稱老農津貼)。經92年12月17日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自93年1月1日起,將老農津貼提高為每月4千元。94年12月28日再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自95年1月1日起,由每月4千元再提高為每月5千元。
貳、本次修法情形
96年8月8日政府修正公布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將老農津貼由每月5千調高為每月6千元,並溯自96年7月1日起實施。另依立法院決議,老農津貼所增加1千元,應由農委會非營業特種基金之預算支應。政府經上開3次修法調整老農津貼額度,對老年農民之生活保障及經濟生活助益甚大。
參、結論
老農津貼自84年實施迄今,已發放3,018億4,988萬1千元,累積受惠農漁民人數高達100萬109人。上開數據顯示,為政府對農漁民福利措施,最為具體之成果,深受全國25縣市老年農漁民肯定,對於安定農村經濟,績效顯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