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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辦理農業用地仲介業務輔導獎勵要點簡介

企劃處 張志銘

壹、前言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主管機關得輔導農民團體辦理農地買賣、租賃、委託經營之仲介業務,並予以獎勵。為因應加入WTO之農業發展情勢,農民高齡化問題日趨嚴重,且對傳統三七五減租條例的疑慮未消,而休耕閒置農地面積持續增加,農民不易擴大經營規模。適逢本會推動漂鳥、園丁等新世代農業人力培育計畫,一再接獲反映找不到有意租售的農地。為將一般房仲業者不願接手的農地租賃及擴大經營規模之業務,配套建立透明之農地供需媒合平台,本會提出農地銀行之建置與推動計畫,將由農漁會扮演農地租售媒合服務角色,同時提供農地利用法令、專案農業金融貸款等諮詢服務,藉以促進農地流通及活化農地利用,更可開創農漁會服務的新價值。

貳、規定重點

  依據行政院長於96年6月6日行政院第3044次會議之提示:「農地銀行服務體系之法制依據、業務執行、服務環境等三方面的配套規劃,並透過各鄉(鎮、市)農會為執行主體,共同創造農民、農會及政府三贏的效益。並請農委會依既定的規劃,積極推動,以有效達成促進農地流通及活化農地利用的目標。」因此,為配合整體農業環境及施政目標,讓各農會參與農地銀行辦理相關業務有所依循,爰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訂頒「農會漁會辦理農業用地仲介業務輔導獎勵要點」,共20點,其規定重點如次:

一、本要點之訂定依據、目的及用詞定義。(第一點及第二點)

二、農(漁)會辦理農業用地仲介業務之原則、目的、仲介標的及資格、員工懲戒規定。(第三點及第四點)

三、農(漁)會簽訂委託契約書及案件登錄、辦理仲介業務應遵守事項。(第五點及第六點)

四、農(漁)會登錄於農地銀行網站資料之抽查、安全維護及回報機制。(第七點及第八點)

五、農(漁)會應強化農地銀行訊息推廣及宣導。(第九點)

六、明定農地銀行網站並非直接交易之資訊平台。(第十點)

七、規範完成仲介服務後之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工作及損害賠償責任。(第十一點及第十二點)

八、農(漁)會辦理農業用地仲介業務之服務報酬收取額度及相關規範要件。(第十三點及第十四點)

九、明定農(漁)會收取之仲介服務報酬應依相關稅法辦理徵免事宜。(第十五點)

十、補助農(漁)會開辦農地銀行之條件、次數及標準。(第十七點)

十一、建立獎勵機制,包括評比項目、員工績效獎金、農(漁)會獎勵名額及方式等內容。(第十八點至第二十點)

參、結語

  農地銀行之推動,係以服務農漁民及促進農地利用效率為核心價值。配合本會刻正推動之「新農業運動」,已在農業、農民、農村的政策整合上,強化創新及改革,以打造「全方位的農業」。建置農地銀行,為農業部門現階段積極推動之重要施政方向,在於發揮農會長期在地方基層深耕的基礎與信賴關係,建構統合性查詢及媒合平台,讓農地租賃或買賣雙方,經由資訊的快速取得與農會的服務,有心營農者既可便利取得經營農地,農會又可因從事仲介服務酌收費用增加收入及促進轉型,進而讓可耕作農地能地盡其利,維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未來更可規劃其引導協助於農地經營規劃與調整機制。本會已於96年8月14日舉行農地銀行開張啟用儀式,農地銀行網址為:ezland.coa.gov.tw,歡迎大家使用。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用地仲介業務輔導獎勵要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7月12日農企字第0960014075號令發布

一、農會、漁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農業用地買賣、租賃之仲介業務(以下簡稱農業用地仲介業務),不受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限制;其輔導、獎勵事項,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業用地:指符合下列各款之土地:

  1.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2. 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3. 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種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

  (二)不動產經紀人: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七款所稱執行仲介業務之人。

  (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七款所稱協助不動產經紀人執行仲介業務之人。

  (四)差價: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九款所稱實際買賣交易價格與委託銷售價格之差額。

  (五)不動產說明書: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不動產買賣或租賃仲介文件。

  (六)農地銀行網站: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農地租售訊息、買賣知識、農地利用法令、農業產銷經營及金融貸款資訊,開發建置之農業用地仲介服務資訊平台。

三、農會、漁會辦理農業用地仲介業務,應秉持誠信原則使用農地銀行網站,並以服務農漁民及落實農地農用為目的。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用地仲介之標的,包括農業用地與其上興建之農業設施及農舍。

四、農會、漁會辦理農業用地仲介業務,應指派具備不動產經紀人或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資格者為之。

  農會、漁會員工辦理農業用地仲介業務,其行為有損及農會、漁會利益或致生損害於農會、漁會時,應分別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及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五、農會、漁會辦理農業用地仲介業務,應與委託人簽訂委託銷售或租賃契約書,並登錄於農地銀行網站後,始得進行仲介業務。

  農會、漁會與委託人簽訂前項契約書採專任委託為原則,並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標的及使用現況。

  (二)委託銷售價格、租金或其他條件。

  (三)委託期間。

  (四)服務報酬收取額度及方式。

  (五)委託人與受託人之義務及違約處理方式。

  (六)成交後之契約簽訂方式。

六、農會、漁會員工登錄仲介案件於農地銀行網站前,應進行農業用地權利及實地調查,確認目前管理與使用情況及重要交易條件,並由其直屬主管或農會、漁會總幹事指定人員進行複核。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用地仲介業務時,應配合前項調查情形及交易條件製作不動產說明書,並向委託人之交易相對人解說。

七、農會、漁會登錄於農地銀行網站之農業用地仲介案件,本會得委由農業專業機構、團體辦理抽查工作。

八、為維護受委託案件之安全性,本會、農會及漁會均應加強農地銀行網站系統安全控管及維護管理,並建立農會、漁會於農地銀行網站辦理農業用地仲介業務之回報機制。

  農會、漁會員工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九、農會、漁會應主動強化農地銀行網站之訊息推廣及宣導工作。

十、農會、漁會登錄於農地銀行之農業用地仲介案件,應由農會、漁會依委託契約執行仲介業務,不得於農地銀行網站上直接進行交易。

十一、農會、漁會於委託人收受定金或完成農業用地買賣之仲介案件時,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得委託合法開業之地政士辦理買賣契約之簽約事宜,並辦理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

十二、農業用地仲介案件因可歸責於受委託農會、漁會之事由或因其員工之故意、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時,由該農會、漁會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三、農會、漁會辦理農業用地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五或一個月之租金。

  跨農會或漁會合力完成之農業用地仲介案件,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不得超過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報酬之收取額度應經農會、漁會理事會決議後行之。

  農會、漁會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收取報酬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法定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十四、農會、漁會辦理農業用地仲介業務,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揭示服務報酬之收取額度及方式。

十五、農會、漁會辦理農業用地仲介業務,應紀錄每一個案過程之重要作業程序及服務人員資料,本會並得派員檢查之。

十六、農會、漁會辦理農業用地仲介業務收取之服務報酬,應依農會法、漁會法、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徵免事宜。

十七、為輔導農會、漁會積極辦理農業用地仲介業務,本會得在農會、漁會符合專人辦理、提供環境及配合宣導之條件下,予以開辦業務費之補助。

  前項補助以一次為限;農會、漁會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前開辦者,補助每家農會最高新臺幣10萬元;於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開辦者,補助每家農會、漁會最高新臺幣5萬元。

十八、農會、漁會辦理農業用地仲介業務,因績效良好,且有助於交易安全之維護,經評比優良者,本會得予獎勵。

  前項評比項目包括資訊服務、服務環境及專業職能,其評分方式、次數及配合權重如附表。

十九、為獎勵實際參與農業用地仲介業務之相關人員,農會、漁會應分別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及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將農會、漁會員工仲介農業用地業績計算基準,明定於農會員工績效獎金核給要點及漁會員工績效考核辦法中,並從優核給之。

二十、本會獎勵農會、漁會辦理農業用地仲介業務以一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內容如下:

  (一)獎勵名額:依評分基準選取20名列為甲等以上之農會、漁會予以獎勵。

  (二)獎勵方式:

  1. 列為特優者3名,發放獎金及獎牌或獎座,獎金為新臺幣20萬元。
  2. 列為優等者5名,發放獎金及獎牌或獎座,獎金為新臺幣10萬元。
  3. 列為甲等者12名,發放獎牌或獎座。
  4. 農會、漁會得依農會考核辦法及漁會考核辦法納入年度特殊功過加分參考。
  5. 農會、漁會辦理人員得提報優良基層農業資訊科技人員選拔。

  前項獎金應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或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納入員工績效獎金中辦理。

附表 DOCX / pdf / odt農會漁會獎勵評分基準(每月公告評比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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