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類型分析
案例二、詐領加班費(一)
某機關約聘人員,明知其已獲聘為公務人員升等考試監場人員,同日不可能另至機關加班,竟基於詐取加班費之犯意,事前申請專案加班,使不知情之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其加班申請。事後該錄事遭人匿名檢舉,經該機關政風室查獲而未及領取虛報之加班費。
檢察官認其涉犯刑法刑法第 339 條第 3 項、第 1 項「詐欺取財未遂罪」 ,乃為緩起訴處分,並命其向國庫支付 5 萬元。
某機關約聘人員,明知其已獲聘為公務人員升等考試監場人員,同日不可能另至機關加班,竟基於詐取加班費之犯意,事前申請專案加班,使不知情之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其加班申請。事後該錄事遭人匿名檢舉,經該機關政風室查獲而未及領取虛報之加班費。
檢察官認其涉犯刑法刑法第 339 條第 3 項、第 1 項「詐欺取財未遂罪」 ,乃為緩起訴處分,並命其向國庫支付 5 萬元。